各市公安消防支队:
为全面贯彻落实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第129号令),部署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审批工作,经总队研究,决定召开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宣贯会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会议时间
8月5日上午,会期半天。
二、会议地点
总队21楼会议室,各地消防支(大)队设视频分会场。
三、参加人员
总队主会场参加人员:总队领导、防火监督部相关人员;浙江省消防协会代表;各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、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;部分一、二级临时资质条件的浙江省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负责人。
各支队视频会议室参会人员由各支队自行确定,其余企业代表、个人在各大队视频会议室参加会议。
各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及1名相关科室负责人于8月4日下午14时30分前到总队12楼会议室报到,参加预备会议。
四、会议内容及议程
见附件1。
五、有关要求
(一)做好宣传发动。各支队应于7月23日前通过互联网站、微博、微信等媒体平台,将《关于召开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〉宣贯会的通知》(对外公告,见附件2)向社会发布。
(二)做好报名登记。各地消防受理窗口(办证中心)即日起接受注册登记地在浙江省的企业报名,报名截止时间7月31日,个人参会无需报名;各支队应于8月1日下班前将报名单位登记表(见附件3)以办公系统在线邮件形式上报总队防火部技术处(联系人:黄略;联系电话:582626),总队视情确定并通知一批报名单位赴总队主会场参加会议。
(三)做好会议通知。各支队应于8月3日前将会议时间、会议地点通知报名单位,不在总队、支队会场参会的报名单位和个人,应通知其就近到各县(市、区)消防大队会场参加会议。
附件:1.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宣贯会议程
2.关于召开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宣贯会的通知(对外公告)
3.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宣贯会报名单位登记表
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
2014年7月24日